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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发布的公告披露了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2020年8月15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11月19日、2022年4月22日、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2、临2020-36、临2021-06、临2021-29、临2022-06、临2024-07)。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的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因被告未按约兑付构成违约,2018年9月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019年3月,鉴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20年10月,鉴于公司与金鸿控股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2024年2月,因金鸿控股逾期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息,公司以金鸿控股为被告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增信担保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24年8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泉智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向被告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武汉二七实业有限公司、吴继光、何桂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公司代该资产管理计划于2021年6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3月,法院作出(2021)鄂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受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2024年10月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4)京民终1212、1213号《诉讼告知书》,受理公司上诉请求。

(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4)鄂01执7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司法处置参考价暂无法确定,公司债权暂无法实现,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公司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完结,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情况统计表

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起诉(申请)方应诉(被申请)方事由涉及金额 (万元)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1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286.00公司持有被告发行的公司债券,因被告违约,公司于2021年8月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2月完成相关资产查封。2022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2年4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因公司债权已协议转让且已收到转让款,2024年10月法院作出(2024)粤0515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执行裁定申请人。本案完结。
2公司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5,000.00公司持有被告发行的中期票据,因被告违约,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1月完成事前保全并正式受理,后本案集中管辖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银行账户冻结即将到期,公司申请续封,法院先后完成三次续封冻结。2024年9月法院作出(2024)冀01执保128号《续行保全财产告知书》,对已查封的银行账号及资产再次持续冻结。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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