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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1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8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本院”)民事判决书,谭敏娟、苏锋、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9名自然人向经开区法院起诉东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5号

原告:谭敏娟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11,452,478.7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12,102,353.34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3%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7,8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谭敏娟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原告谭敏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850.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33,563.96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850.16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684号

原告:苏锋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9,562,141.2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12,102,353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3%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7,8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苏锋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原告苏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850.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33,563.96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850.16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691号

原告:王怀信被告:东瑞公司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6,374,760.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王怀信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王怀信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1,854.33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00号

原告:张玲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张玲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5.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24,272.52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5.13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4号

原告:世恒谦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6,374,760.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世恒谦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世恒谦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1,854.33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6号

原告:肖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6,374,760.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肖强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肖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1,854.33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7号

原告:闫明福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4,034,117.7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1%的股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2,6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闫明福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182.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3,890.32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182.6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8号

原告:徐素珍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3,187,380.4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1%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4,034,117.7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1%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2,6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徐素珍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原告徐素珍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1,472.94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6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9号

原告:杨井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杨井强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5.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24,272.52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5.13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东瑞公司以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东瑞公司净资产总金额403,411,778.16元为基础,按照东瑞公司每股4,034,117.78元回购原告所持股份。经开区法院判决,以每股价值2,600,000元判令回购原告股权。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公司利益。鉴于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5号;

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684号;

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691号;

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00号;

5.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4号;

6.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6号;

7.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7号;

8.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8号;

9.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9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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