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0 证券简称:中密控股 公告编号:2024-074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授予日:2024年12月9日
2、授予数量:460.30万股
3、激励对象人数:227人
4、授予价格:15.65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7名激励对象授予460.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65元/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4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取得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4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方炳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1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的举报,但个别员工表达了希望成为拟激励对象的诉求,公司及监事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除前述情况外,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68)。
(五)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69)。
(六)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价格由16.65元/股调整为15.65元/股,激励对象由234名调整为227名,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由479.80万股调整为460.30万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12月9日作为授予日,授予227名激励对象460.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65元/股,前述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金杜律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16.65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士。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上限(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比例 | |
王泽平 | 副总经理 | 10.00 | 2.08% | 0.05% |
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不超过233人) | 469.80 | 97.92% | 2.26% | |
合计 | 479.80 | 100.00% | 2.30% |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4、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被授予股票后,限制股票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期(或任职)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使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5、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
⑥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如适用);
⑦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⑧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⑩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第6至第9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股票市价”指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并追回其已获得的本次激励计划收益;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除第6至第9外的其他任一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2026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2023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8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2023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3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2023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8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0%。 |
注:1.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实施再融资而发行股票,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2.考核期内,以上净利润计算时需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3.同行业公司按照申银万国“机械设备”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导致数据不可比时,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4.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4)对标企业选取
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公司所属行业为“SW机械设备”,选取主营类型相近、资产运营模式类似的26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名称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000039.SZ | 中集集团 | 300371.SZ | 汇中股份 |
000927.SZ | 中国铁物 | 301138.SZ | 华研精机 |
001225.SZ | 和泰机电 | 301311.SZ | 昆船智能 |
001306.SZ | 夏厦精密 | 301377.SZ | 鼎泰高科 |
001696.SZ | 宗申动力 | 301446.SZ | 福事特 |
002430.SZ | 杭氧股份 | 301468.SZ | 博盈特焊 |
002598.SZ | 山东章鼓 | 301568.SZ | 思泰克 |
002611.SZ | 东方精工 | 600330.SH | 天通股份 |
003036.SZ | 泰坦股份 | 600528.SH | 中铁工业 |
300007.SZ | 汉威科技 | 603135.SH | 中重科技 |
300066.SZ | 三川智慧 | 605286.SH | 同力日升 |
300259.SZ | 新天科技 | 688009.SH | 中国通号 |
300351.SZ | 永贵电器 | 873703.BJ | 广厦环能 |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导致数据不可比时、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5)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公司现行的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 优秀 | 良好 | 达标 | 不合格 |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90% | 0% |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三、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
6、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如适用);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8、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9、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10、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未发生前述第(一)条任一情形,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第(二)条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将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2月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60.30万股,授予价格为15.65元/股。
四、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共234人,激励股数共479.80万股,授予价16.65元/股。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进行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及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两次权益分派方案均为每10股派送5元现金红利。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有分红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6.65元/股调整为15.65元/股。
截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19.50万股,该放弃股份后续将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注销,董事会相应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234名调整为227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79.80万股调整为460.30万股。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12月9日。
(二)授予价格:15.65元/股。
(三)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227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0.30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总股本比例 |
王泽平 | 副总经理 | 10.00 | 2.17% | 0.05% |
沈小华 | 董事会秘书 | 9.00 | 1.96% | 0.04% |
刘小强 | 财务总监 | 4.00 | 0.87% | 0.02% |
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超过224人) | 437.30 | 95.00% | 2.10% | |
合计 | 460.30 | 100% | 2.21% |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王泽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小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沈小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后,公司股权分布依然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在授予日2024年12月9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21.33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全部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总费用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460.30 | 9,818.20 | 218.53 | 3,534.55 | 3,434.39 | 1,847.77 | 782.95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相关,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持续攀升的考核指标,将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的正向激励作用,能够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推动公司提高经营业绩。
七、参与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也无持股5%以上股东。
八、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同意以2024年12月9日为授予日,并以15.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7名激励对象授予460.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核查意见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并审核了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获授激励对象属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9日,并以15.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27名激励对象授予460.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经与会委员签字的《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