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057号
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开发区紫檀街39号;
张烘,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邬庆文,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张宁,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号)查明的事实,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0万元。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96.15%,公司未及时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2024年1月30日,因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4条、第2.2.5条、第6.1.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烘、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烘、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