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4-075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18日,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3年度第二次会议,审查《关
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了相关的审查意见。
2、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不是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3年度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权益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了相关的审查意见。
5、2023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7日,登记日为2023年12月6日,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00元/股。
6、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了相关的审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本激励计划的登记日为2023年12月6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12月5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人民币; 2、2023年净利润达到6950万元人民币。 |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如下:
1、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
收入843,220,191.54元,达到8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 亿元人民币,满足第一条解除限售条件; 2、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101,313.18元,剔除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为89,347,200.68元,满足第二条解除限售条件。 | |||||||
4 | 8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A,6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B,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 | |||||||
根据所述,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12月5日届满,1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共计4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0月17日
(2)登记日:2023年12月6日
(3)授予价格:5.00元/股
(4)解除限售数量:44.00万股
(5)解除限售人数:14人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序号 | 人员 | 职务 | 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解除限售数量(股) |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数量比例 | 解除限售数量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
1 | 李奇庚 | 董事、总经理 | 200,000 | 80,000 | 40% | 0.06% |
2 | 吕立甫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150,000 | 60,000 | 40% | 0.05% |
3 | 李峰玭 | 副总经理 | 120,000 | 48,000 | 40% | 0.04% |
4 | 朱煜 | 副总经理 | 120,000 | 48,000 | 40% | 0.04% |
5 | 邢彦斌 | 副总经理 | 120,000 | 48,000 | 40% | 0.04% |
6 | 张昌飞 | 核心员工 | 50,000 | 20,000 | 40% | 0.02% |
7 | 弭苗苗 | 核心员工 | 50,000 | 20,000 | 40% | 0.02% |
8 | 孙立强 | 核心员工 | 50,000 | 20,000 | 40% | 0.02% |
9 | 吴东仪 | 核心员工 | 40,000 | 16,000 | 40% | 0.01% |
10 | 姜阳 | 核心员工 | 40,000 | 16,000 | 40% | 0.01% |
11 | 彭晓庐 | 核心员工 | 40,000 | 16,000 | 40% | 0.01% |
12 | 胡蔓颖 | 核心员工 | 40,000 | 16,000 | 40% | 0.01% |
13 | 陈家豪 | 核心员工 | 40,000 | 16,000 | 40% | 0.01% |
14 | 唐立安 | 核心员工 | 40,000 | 16,000 | 40% | 0.01% |
合计 | 1,100,000 | 440,000 | 40% | 0.35% |
注: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出其持股总数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阅,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激励对象达到绩效考核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激励对象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限售事宜。
(三)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比特已就本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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