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广东明珠股票代码:6003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一5至32层(部位:23楼自编2302房)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受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上市公司、公司、广东明珠 | 指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共3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报告(书) | 指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成立日:2021年9月22日基金到期日:2036年9月22日基金管理人: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编号:SSQ601产品类别:股票类基金
2.管理人名称: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一5至32层(部位:23楼自编2302房)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谢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094510X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3月14日
经营期限:长期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
钟厚月 | 900万 |
彭金轩 | 100万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广东明珠股份,其目的是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东明珠股份35,00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4%。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与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12月9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深圳金信安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3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5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5,750万元。交易完成后,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持有公司35,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0 | 0 | 35,000,000 | 5.04 |
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金信安的一致行动人;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众益福、兴宁金顺安、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实际控制人张伟标与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各方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9日,深圳金信安与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双方
甲方(受让方):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转让方):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二)转让的标的股份及价格
1. 在本次股份转让中,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500万股股份转让至甲方,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4%。本次股份转让完毕后,甲方将持有350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4%。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目标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股份。
2.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确定,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4.5】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15750】万元。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及过户手续应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
1.第一个付款周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且上市公司公告乙方协议转让后,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1500】万元。
2.第二个付款周期:本协议签署后并且目标股份转让已经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目标股份转让确认文件或其他能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目标股份被全数转让给甲方的文件后(以孰晚为准)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分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12500】万元。
3.目标股份过户:当乙方的目标股份转让已经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目标股份转让确认文件或其他能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目标股份被全数转让给甲方的文件后(以孰晚为准)的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办理目标股份过户手续并获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能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相关文件,过户完成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1750】万元。
4.在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付款指示函》,甲方应按《付款指示函》中提供的乙方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支付。
5.自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过渡期间及股份锁定的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股本总额的5.04%,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目标股份变更登记至甲方转让后,甲方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特别约定在十二个月期限内不得转让目标股份。
(五)违约责任
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发出关于解除本协议的通知,自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解除。
(六)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就广东明珠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广东明珠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因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与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同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存在尚未解除质押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除上述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1.地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753-332728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兴宁市 |
股票简称 | 广东明珠 | 股票代码 | 60038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一5至32层(部位:23楼自编2302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普通股 变动数量:35,000,000股 变动比例:5.04% 变动后持股数量:35,000,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04%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适用/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