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24-07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39号国贸金融大厦33楼
3310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204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927,420,20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7.5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朝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孙勇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欣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刘伟先生、童超先生列席了会议,公司纪委书记胡君女士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中韩人寿发行资本补充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887,378,862 | 97.9225 | 39,186,599 | 2.0331 | 854,743 | 0.0444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891,801,574 | 98.1520 | 35,151,240 | 1.8237 | 467,390 | 0.0243 |
3、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920,679,226 | 99.6502 | 6,044,508 | 0.3136 | 696,470 | 0.0362 |
4、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11,275,414 | 97.9140 | 10,165,170 | 1.9467 | 726,911 | 0.1393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为中韩人寿发行资本补充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 184,112,908 | 82.1367 | 39,186,599 | 17.4819 | 854,743 | 0.3814 |
3 | 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17,413,272 | 96.9927 | 6,044,508 | 2.6965 | 696,470 | 0.3108 |
4 |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 213,262,169 | 95.1408 | 10,165,170 | 4.5348 | 726,911 | 0.3244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05,252,70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1.14%)在对议案4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婷婷律师、蒋慧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律师、蒋慧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