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号召,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自科技”)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管理,促进公司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ESG职责,建立健全ESG管理体系,定期评估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并编制和披露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ESG治理架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ESG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ESG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监督。公司设立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ESG领导小组构成公司ESG管理层,由具备适当可持
续发展相关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评估、管理重要性议题以提供分析、建议供决策层讨论,以确保董事会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设立ESG执行小组构成公司ESG执行层,成员包括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对ESG及公司业务有充分认识的员工,负责制定利益相关方参与计划、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可持续发展相关管理、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编制ESG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
第十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ESG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二条 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利益相关方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定期与股东、债权人、职
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了解其需求和期望,积极回应其关切。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ESG监督管理,对各部门ESG工作履责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对ESG工作落实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重大恶性事件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对ESG履责表现突出为公司争取荣誉、提升品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