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2024202420242024〕〕〕〕0276027602760276号号号号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邓重辉,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变更施工方情况
2023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施工方为承德宏远建设集团,项目预算1.88亿元。5月16日,公司支付承德宏远建设集团1700万元施工费后,变更项目施工方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647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
二、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2024年1-3月,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购牛2834.25万元,2024年5月,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屠宰分公司售牛360.24万元。以上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公司自2023年11月24日起陆续将下属子公司账户内合计
1.139亿元资金划转至李福成指定的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等6家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后于12月31日前该6家合作社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回上市公司,以上资金划转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变更施工方情况,且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2.1.1条、第2.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1条、第2.1.6条、第2.1.7条、第6.3.6条、第6.3.7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对任期内公司相应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已采取一定针对性履职措施,且其履职存在一定客观障碍,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