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12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00股,并于2023年12月1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8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4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92,213,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0.0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为47,786,4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1%。
2024年6月1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10,2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2%,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4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91,203,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9.67%;无限售条件股份为48,796,6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33%。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8名,具体名单详见本核查意见“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之“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傅能武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邓雄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张强强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人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亲属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亲属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
兰伟、袁石波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傅能武 | 股份减持承诺 | 1、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2、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减持安排: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通知公司,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5、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
邓雄 | 股份减持承诺 | 1、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减持安排: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通知公司,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因个人需求等原因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张强强 | 股份减持承诺 | 1、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2、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3、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亲属职务变更、离职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
兰伟、袁石波 | 股份减持承诺 | 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邓雄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 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和/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 4、本人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
傅能武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不会谋求发行人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及其关联方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3、本人承诺将切实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并依法签署协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4、杜绝本人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违规向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将按照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7、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承诺之事项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对发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
傅能武 | 稳定股价承诺 |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本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本人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本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则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年 度税后薪酬总和。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3)本人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
傅能武 | 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 1、本人承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
傅能武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将尽责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傅能武 | 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承诺 |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等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的承诺的情形。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其他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5,203,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17%。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8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傅能武 | 21,600,000 | 21,600,000 | 董事、总经理(已离任) |
2 | 邓雄 | 14,400,000 | 14,400,000 | |
3 | 张强强 | 7,200,000 | 7,200,000 | |
4 | 兰伟 | 5,400,000 | 5,400,000 | |
5 | 袁石波 | 5,400,000 | 5,400,000 | |
6 |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君安君享永达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979,253 | 4,979,253 | |
7 | 湖南迪策鸿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34,439 | 3,734,439 | |
8 | 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2,489,626 | 2,489,626 | |
合 计 | 65,203,318 | 65,203,318 |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傅能武曾经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任期终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傅能武离任尚不足6个月,由于傅能武在首发时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故其持有的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张强强的配偶刘斯明曾经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任期终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刘斯明离任尚不足6个月,由于张强强在首发时承诺“如本人亲属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故张强强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191,203,318 | 79.67 | -65,203,318 | 126,000,000 | 52.50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180,000,000 | 75.00 | -54,000,000 | 126,000,000 | 52.50 |
首发后限售股 | 11,203,318 | 4.67 | -11,203,318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8,796,682 | 20.33 | 65,203,318 | 114,000,000 | 47.50 |
三、总股本 | 240,000,000 | 100.00 | - | 240,000,000 | 100.00 |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实际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最新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皓月 张贵阳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