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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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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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1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羚锐制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信息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

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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