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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1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鉴于在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等待期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客观原因离职等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5.0808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注销后,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71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916.8690万份调整为871.7882万份。

鉴于在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等待期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6.5739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注销后,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8人调整为27人,预留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0.7629万份调整为244.1890万份。

经核查,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原因、注销数量和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规定相应注销股票期权共计61.6547万份,涉及的激励对象6人。

二、关于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6人,其中5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客观原因离职等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71名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

综上,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71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项。

三、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除5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客观原因离职等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外,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其余7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前述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价格为5.52元/股。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四、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8人,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27名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

综上,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27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项。

五、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2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前述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

权价格为5.84元/股。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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