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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0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0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经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业务状况和整体审计需要等实际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0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长陈梅芳女士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19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08,935,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782%(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1,61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12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9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7,324,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5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8,613,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40%。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梅芳女士现场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改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328,0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

反对482,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弃权125,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2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88,005,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4%;

反对482,7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

弃权125,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2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新建人工智能芯片配套高端印制电路板扩产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382,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1%;反对12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430,8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88,060,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2%;反对12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430,8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8,618,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12,8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88,296,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弃权112,8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梅芳女士、吴传林先生、高文贤先生、石智中先生、林明彦先生、张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4.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梅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875,252,86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54,930,641股;根据表决结果,陈梅芳女士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传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73,746,22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53,424,005股;根据表决结果,吴传林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高文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888,999,1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68,676,959股;根据表决结果,高文贤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石智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889,003,27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68,681,054股;根据表决结果,石智中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林明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889,435,693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69,113,470股;根据表决结果,林明彦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889,003,12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68,680,904股;根据表决结果,张进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高启全先生、陆宗元先生、王永翠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鉴于高启全先生自2023年5月27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高启全先生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5.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高启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76,836,59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56,514,372股;

根据表决结果,高启全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陆宗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89,383,60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69,061,385股;根据表决结果,陆宗元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永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889,840,006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69,517,783股;根据表决结果,王永翠女士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郭秀銮女士、林美真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惠芬女士组成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6.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郭秀銮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85,650,57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65,328,353股;

根据表决结果,郭秀銮女士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林美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89,227,279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268,905,056股;

根据表决结果,林美真女士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军辉、汪泽赟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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