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12月9日,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经营管理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等后续事宜,上述变更将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