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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7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以现场+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4年12月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饶琛敏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现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并提名王鹏先生、饶琛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遵循了平等互利的原则,满足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公允性条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饶琛敏女士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出售

全资子公司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3)。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为公司参股公司,被担保对象的其他持股股东亦拟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参股公司更好的业务发展,确保其推进业务的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

四、审议通过《关于出售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

本次出售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回收资金,降低投资风险,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股权出售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出售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4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4年12月7日

附件一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鹏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大连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主管,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管,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证券事务代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证券事务办公室)副总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截止目前,王鹏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除了在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有任职以外,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饶琛敏女士,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8年7月至2014年11月,历任泰豪科技财务主办、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中心负责人。2014年12月至今任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止目前,饶琛敏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除了在公司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有任职以外,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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