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B5栋12楼儒竞科技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雷淮刚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37,607,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3,218,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388,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2,693,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65,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0人,代表股份2,227,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建设泰国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58,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91%;反对58,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吴晓霞律师和刘斐玥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