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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7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5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皓所”)

2、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参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公司拟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本次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德皓所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拟聘请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首席合伙人:杨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37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2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54,909.97万元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42,181.74万元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3,046.25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9家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5家客户主要集中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德皓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 0次、自律监管措施 0次和纪律处分 0次。期间有1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均不在德皓所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潘红卫,2007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数5家,三板公司数2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阳高科,2017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9月开始在新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10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琪友,于2003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4年9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8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德皓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本次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预计审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审计费用将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项目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最终确定。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德皓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一)变更情况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所为公司服务年限自公司上市2009年度起至2023年度。2023年度,大华所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变更原因

鉴于大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参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公司拟聘请德皓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友好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本次聘请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对拟聘请德皓所有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及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内容,认为德皓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请德皓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德皓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监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德皓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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