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梅坦先生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太东路2990号,天禄科技办公楼五楼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的股东共70人,代表股份54,147,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0,318,358股的
49.082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2,815,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75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人,代表股份1,332,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68人,代表股份2,754,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0,318,358股的2.497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422,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7%。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6人,代表股份1,332,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5%。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10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9%;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43%;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9%;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王长平、华诗影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