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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1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永安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和母公司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期限为1年(最终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申请银行授信或者进行银行借贷,银行融资具体授信额度,以及融资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定并签署与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上述担保均不向公司和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虽构成关联交易,但属于公司无偿接受关联人提供担保,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陈峰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陈峰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有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该项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且不需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免于收取担保费用,系为支持公司发展、解决向银行申请融资需要担保的问题,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4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12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核同意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且本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峰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关联担保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已获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戴菲 万年帅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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