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同意以2024年12月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1.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1名激励对象授予168.98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