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4〕1030号
关于对王思淇、左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思淇,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左 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
经查明,王思淇和左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2月8日,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公司董事长王思淇、副董事长兼总裁左越计划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2,000万
元(含)。2024年8月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原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王思淇和左越在增持期间未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率为0。
王思淇和左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一款、第7.7.6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思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左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思淇和左越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