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4 号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1号),2023年9月26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涉及资产价值9,779.57万元,同时你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同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控股)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关联担保。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旭阳控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6.1.2条、第6.3.7条及第6.3.10条的规定,以及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6.2.6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