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072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11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配送”),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2、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辰新能源”),公司全资子公司。3、宁波明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生物质”),公司全资子公司。
4、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生物质”),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4年11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9,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6,237.17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4-014)、《宁波能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0)。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10月资产负债率 | 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万元) | 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 | 债权人名称 | 2024年11月担保金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
1 | 物资配送 | 100% | 79.21% | 60,000 | 40,000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10,000 | 7,500 | 1.79% |
2 | 朗辰新能源 | 100% | 71.39% | 60,000 | 4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1,000 | 0 | 0% |
3 | 明州生物质 | 100% | 80.83% | 15,000 | 10,00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538.72 | 0.1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 3,000 | 1,100 | 0.26%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5,000 | 2,200 | 0.52% | ||||||
4 | 丰城生物质 | 100% | 74.76% | 35,000 | 35,00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5,000 | 0 | 0% |
合计 | 170,000 | 125,000 | / | 29,000 | 11,338.72 | 2.70%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物资配送的担保余额为1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4%;公司对朗辰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12%;公司对明州生物质的担保余额为3,838.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2%;公司对丰城生物质的担保余额为19,560.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6%;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9-10-23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11695077564R | ||||
注册地址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林业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4年10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441,464,626.92元 | 净资产 | 91,801,959.20元 | ||
负债合计 | 349,662,667.72元 | 资产负债率 | 79.21% | ||
营业收入 | 1,528,766,048.11元 | 净利润 | 2,356,354.27元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23,954,153.80元 | 净资产 | 89,430,125.08元 | ||
负债合计 | 234,524,028.72元 | 资产负债率 | 72.39% | ||
营业收入 | 1,957,808,940.23元 | 净利润 | 5,777,478.85元 |
公司名称 | 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2-01-24 |
注册资本 | 17,2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蒋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03MA7G6QTH1M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龙峰村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
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4年10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92,383,565.12元 | 净资产 | 112,274,617.15元 |
负债合计 | 280,108,947.97元 | 资产负债率 | 71.39% |
营业收入 | 37,722,708.49元 | 净利润 | -14,077,674.48元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77,902,069.94元 | 净资产 | 126,334,780.96元 |
负债合计 | 251,567,288.98元 | 资产负债率 | 66.57% |
营业收入 | 15,156,075.94元 | 净利润 | -4,467,193.42元 |
公司名称 | 宁波明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3-06-07 | ||
注册资本 | 7,5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夏庆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12066646672M | ||||
注册地址 | 宁波鄞州工业园区(鄞州区姜山镇花园村) | ||||
经营范围 | 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等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电站的建设、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热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危险固体废物可燃烧物质及生物质燃料技术研发;副产品(肥料)销售。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4年10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72,949,646.22元 | 净资产 | 71,500,342.87元 | ||
负债合计 | 301,449,303.35元 | 资产负债率 | 80.83% | ||
营业收入 | 82,161,347.80元 | 净利润 | -6,970,676.37元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61,780,484.23元 | 净资产 | 78,364,864.11元 | ||
负债合计 | 283,415,620.12元 | 资产负债率 | 78.34% | ||
营业收入 | 136,329,544.37元 | 净利润 | 12,174,982.26元 |
公司名称 | 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8-03-27 |
注册资本 | 13,1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60981MA37RPC43A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二路 | ||
经营范围 | 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等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电站的建设、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热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危险固体废物可燃物质及生物质燃料技术研发、副产品(肥料)销售;竹林培育、种植、竹产品采集、加工、销售;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 |
物”次小薪柴、竹林产品的采集、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4年10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518,675,370.14元 | 净资产 | 130,892,562.10元 |
负债合计 | 387,782,808.04元 | 资产负债率 | 74.76% |
营业收入 | 114,739,064.10元 | 净利润 | -101,932.65元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485,665,818.45元 | 净资产 | 130,774,877.32 元 |
负债合计 | 354,890,941.13元 | 资产负债率 | 73.07% |
营业收入 | 141,345,754.34元 | 净利润 | 2,004,092.93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1 | 物资配送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4.11.12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
2 | 朗辰新能源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4.11.15 | 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
3 | 明州生物质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4.11.22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4.11.25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 2024.11.27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4 | 丰城生物质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4.11.28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 |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 |
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 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朗辰新能源、物资配送、明州生物质、丰城生物质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5,770.2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6,237.17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65.74%、63.47%和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