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及授权有效期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调整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的有效期为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4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4年7月4日下发了《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171号),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上交所报送了《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1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临2024-15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鉴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结合本次发行
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情况,考虑到本次发行系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指导精神的切实举措,有利于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促进公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同时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深化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产品、精确制导产品的业务布局,全面提升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持续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因此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内在价值的提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相关工作。
为确保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调整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崔东旭、孙峰、陈良、周立勇、张沛5名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同意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调整后的有效期为2025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除调整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在调整后期限内继续有效。公司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调整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进行调整,有利于本次发行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调整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由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