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调整的议案》
经审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调整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进行调整,有利于本次发行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意见: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陈友春 雷亚萍 李 彬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