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4-082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亦适用本制度。 |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监事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性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生效并开始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