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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3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沃基金”)诉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事项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2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处理。2024年9月,法院作出(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的起诉。同月,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新沃基金请求撤销(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058)。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2024)吉民终39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新沃基金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为4.67万元,共1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的起诉。本案件涉及事项为公司重整前的事项,公司积极采取了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案件涉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等造成影响。

(二)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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