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10:00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金功能效用,结合目前公司资本运营和资金状况,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拟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向诸暨市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自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6.00%。
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属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张,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