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阿特斯 证券代码:68847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一、释义 ...... 1
二、声明 ...... 2
三、基本假设 ...... 3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4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4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 5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6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8
(六)结论性意见 ...... 8
五、备查文件 ...... 9
一、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阿特斯、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
激励对象 | 指 |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监管指南》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阿特斯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阿特斯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阿特斯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4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9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Yang Cha(查扬)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 2024 年 9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0月 4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4年10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8)。
4、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阿
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61)。
5、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份额的议案》及《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阿特斯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 2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45 人调整为725人,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作废,首次授予股数由5,556.40万股调整为5,400.40万股。由于首次授予股数调整,也将预留授予的股数从1,389.10万股调减为1,350.10万股,调整后预留授予的股数占调整后总授予股数的比例为20%。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阿特斯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28日
2、首次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400.4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4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
3、首次授予人数:725人
4、授予价格:5.56元/股
5、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Xiaohua Qu(瞿晓铧) | 加拿大 | 董事长 | 252.00 | 3.73% | 0.07% |
Yan Zhuang(庄岩) | 加拿大 | 董事、总经理 | 126.00 | 1.87% | 0.03% |
Guangchun Zhang(张光春) | 澳大利亚 |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制造官 | 92.40 | 1.37% | 0.03% |
高林红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84.00 | 1.24% | 0.02% |
Hanbing Zhang(张含冰) | 加拿大 | 副总经理 | 84.00 | 1.24% | 0.02%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720人) | 4,762.00 | 70.54% | 1.29% | ||
预留部分 | 1,350.10 | 20.00% | 0.37% | ||
合计 | 6,750.50 | 100.00% | 1.83% |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阿特斯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2、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3、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5、《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