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雪浪环境股票代码:30038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天道择时5号私募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绿地国金中心A2号楼2608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声 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七、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7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9
第一节 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天道择时5号私募投资基金”) |
雪浪环境/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天道择时5号私募投资基金”) |
成立时间 | 2015年6月1日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5层603 |
法定代表人 | 韩忠建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344252332Y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2015-06-01 至 2035-05-31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绿地国金中心A2号楼2608 |
出资人情况 | 韩忠建持股90%;员志强持股1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韩忠建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员志强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雪浪环境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其在雪浪环境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1月28日与杨建平、许惠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杨建平、许惠芬合计持有的公司1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4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有股份 | 持有股份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天道择时5号私募投资基金”)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 | 18,000,000 | 5.40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18,000,000 | 5.40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杨建平、许惠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杨建平(甲方1)、许惠芬(甲方2)乙方(受让方):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天道择时5号私募投资基金”)
2、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8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0%)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利益依法转让给乙方。甲方各方转让的雪浪环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股份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标的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1 | 杨建平 | 12,990,600 | 3.90 |
2 | 许惠芬 | 5,009,400 | 1.50 |
合计 | 18,000,000 | 5.40 |
注:上述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3、股份转让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4.20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5,600,000元(大写柒仟伍佰陆拾万元),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应向甲方各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具体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标的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权转让价款金额(元) |
1 | 杨建平 | 12,990,600 | 3.90 | 54,560,520 |
2 | 许惠芬 | 5,009,400 | 1.50 | 21,039,480 |
合计 | 18,000,000 | 5.40 | 75,600,000 |
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4、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4.1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37,800,000元(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款总额的50%)。乙方应向甲方各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转让价款金额(元) |
1 | 杨建平 | 27,280,260 |
2 | 许惠芬 | 10,519,740 |
合计 | 37,800,000 |
4.2 自双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7,800,000元(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款总额的5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向甲方各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转让价款金额(元) |
1 | 杨建平 | 27,280,260 |
2 | 许惠芬 | 10,519,740 |
合计 | 37,800,000 |
5、标的股份过户
5.1 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4.1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于本协议4.2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2 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4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6、过渡期安排
6.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6.2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6.3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7、陈述与保证
7.1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7.2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受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基金账户资金余额可覆盖全额股权转让价款,且资金仅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合法存续。
8、违约责任
8.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8.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8.3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若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进行的,不视为双方违约,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8.4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为乙方已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
8.5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为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直至乙方履行完毕支付义务。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除500万元作为违约责任金,同时甲方亦可基于乙方的该等违约行为向其追偿额外赔偿。
8.6 乙方在其递交的受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乙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扣除500万元作为违约责任金,同时甲方亦可基于乙方的该等违约行为向其追偿额外赔偿。
8.7 甲方在其递交的转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甲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赔偿500万元作为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亦可基于甲方的该等违约行为向其追偿额外赔偿。
9、其他
9.1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9.2 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9.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经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甲方1、甲方2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9.4 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修改或变更本协议部分条款的,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9.5 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4)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取得深交所合规函,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另外一方需无条件同意,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本次增持雪浪环境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上述情形。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须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拟增持股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雪浪环境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
二、备查文件地点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电话:0510-85183412传真:0510-85183412联系人:汪崇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无锡市 |
股票简称 | 雪浪环境 | 股票代码 | 30038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天道择时5号私募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绿地国金中心A2号楼2608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8,000,000股 变动数量:18,000,000股 变动比例:5.40%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权益变动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后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股份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其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其在雪浪环境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