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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杨建平、许惠芬)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9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雪浪环境股票代码:300385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建平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许惠芬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声 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在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中涉及协议转让的部分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

第一节 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建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许惠芬
雪浪环境/上市公司/公司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名称杨建平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21964********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
通讯方式0510-851834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杨建平先生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介绍

姓名许惠芬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21971********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
通讯方式0510-851834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许惠芬女士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杨建平先生和许惠芬女士为夫妻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建平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杨建平先生在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且杨建平先生均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家庭资产规划及自身资金需求。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减少其在雪浪环境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和协议转让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1、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情况

杨建平先生、许惠芬女士及其原一致行动人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9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科新90号”)自2022年11月21日至今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16,362,0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变动前持股情况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杨建平59,447,39917.84%56,642,39917.00%
许惠芬11,722,8843.52%10,952,8843.29%
玄元科新90号12,787,0003.84%00.00%
合计83,957,28325.20%67,595,28320.29%

注:①公司股东杨建平先生和许惠芬女士在减持期间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公司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玄元科新90号在减持期间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公司股份来源为内部转让取得的股份。

②根据杨建平先生及许惠芬女士共同与玄元科新90号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约定,若玄元科新90号全部减持完毕公司股份的,自全部减持完毕起一致行动协议自动失效。故截至目前,玄元科新90号已不再是杨建平先生及许惠芬女士之一致行动人。

三、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建平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许惠芬女士

于2024年11月28日共同与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天道择时5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证乾元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建平先生及许惠芬女士将其合计持有的18,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0%)转让给中证乾元基金。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杨建平有限售条件股份43,651,79913.10%43,651,79913.10%
无限售条件股份12,990,6003.90%00.00%
许惠芬无限售条件股份10,952,8843.29%5,943,4841.78%
合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67,595,28320.29%49,595,28314.89%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43,651,79913.10%43,651,79913.10%
无限售条件股份23,943,4847.19%5,943,4841.78%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杨建平(甲方1)、许惠芬(甲方2)乙方(受让方):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天道择时5号私募投资基金”)

2、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8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0】%)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利益依法转让给乙方。甲方各方转让的雪浪环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股份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转让方标的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杨建平12,990,6003.90
2许惠芬5,009,4001.50
合计18,000,0005.40

注:上述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3、股份转让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4.20】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5,600,000】元(大写【柒仟伍佰陆拾万】元),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应向甲方各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具体如下:

序号转让方标的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元)
1杨建平12,990,6003.9054,560,520
2许惠芬5,009,4001.5021,039,480
合计18,000,0005.4075,600,000

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4、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4.1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37,800,000】元(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款总额的50%)。乙方应向甲方各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如下:

序号转让方转让价款金额(元)
1杨建平27,280,260
2许惠芬10,519,740
合计37,800,000

4.2 自双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7,800,000】元(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款总额的5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向甲方各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如下:

序号转让方转让价款金额(元)
1杨建平27,280,260
2许惠芬10,519,740
合计37,800,000

5、标的股份过户

5.1 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4.1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于本协议4.2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2 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4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6、过渡期安排

6.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6.2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

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6.3 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7、陈述与保证

7.1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7.2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受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基金账户资金余额可覆盖全额股权转让价款,且资金仅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合法存续。

8、违约责任

9.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9.3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若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进行的,不视为双方违约,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为乙方已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

9.5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为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直至乙方履行完毕支付义务。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除500万元作为违约责任金,同时甲方亦可基于乙方的该等违约行为向其追偿额外赔偿。

9.6 乙方在其递交的受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乙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扣除500万元作为违约责任金,同时甲方亦可基于乙方的该等违约行为向其追偿额外赔偿。

9.7 甲方在其递交的转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甲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赔偿500万元作为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亦可基于甲方的该等违约行为向其追偿额外赔偿。

9、其他

9.1 甲、乙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9.2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9.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9.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经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甲方1、甲方2签字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 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修改或变更本协议部分条款的,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9.6 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4)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取得深交所合规函,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另外一方需无条件同意,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9.7 本协议双方已于本协议文首书明之日适当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所持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雪浪环境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

二、备查文件地点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电话:0510-85183412传真:0510-85183412联系人:汪崇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建平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许惠芬女士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股票简称雪浪环境股票代码3003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杨建平先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名称许惠芬女士身份证号码320222197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大宗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建平)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59,447,399 股 持股比例: 17.8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许惠芬)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11,722,884股 持股比例: 3.5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建平)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43,651,799股 变动数量:15,795,600股 变动比例:4.7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许惠芬)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5,943,484股 变动数量: 5,779,400股 变动比例: 1.7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2年11月21日至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建平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许惠芬女士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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