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浔兴股份”)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所”)作为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华兴所对公司2018年度至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20年4月28日、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26日、2023年4月25日、2024年4月25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9)审字F-009号、华兴所(2020)审字F-012号、华兴审字[2021]21006800018号、华兴审字[2022]22005250026号、华兴审字[2023]23004960012号、华兴审字[2024]24004470108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现就2018年度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消除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2018年度至2023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2018年度至2023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相同,2023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二)所示,浔兴股份于2018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810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浔兴股份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浔兴股份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2018年度至2023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处罚措施。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可以确定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8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特此说明!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