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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控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9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14:30在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科西四路8号)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开通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彭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9人,代表股份125,577,471股,高级管理人员王泽平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60,000股公司股份需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125,517,47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101,07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46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416,392股,约占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53%。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541,80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801%。

3、独立董事方炳希先生作为征集人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征集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方炳希先生未收到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125,327,77199.8489121,0000.096468,7000.0547
其中:中小股东71,352,10399.7348121,0000.169168,7000.09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125,327,77199.8489121,0000.096468,7000.0547
其中:中小股东71,352,10399.7348121,0000.169168,7000.09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125,327,77199.8489121,0000.096468,7000.0547
其中:中小股东71,352,10399.7348121,0000.169168,7000.09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汇总125,327,77199.8489119,0000.094870,7000.0563
其中:中小股东71,352,10399.7348119,0000.166370,7000.098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周敏、杨梓赪两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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