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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9

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2 号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1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2年和2023年,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是2024年募集资金到位后,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2条、第5.4条、第6.3.6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邵长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3.4条的规定。

你公司总经理季玉栋、财务总监冯丽萍、董事会秘书付玉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3.4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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