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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文化: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30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一街28-1邮政综合楼6楼会议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0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00,243,80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7.9178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谢建龙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曾庆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陈胜金、何玮,财务总监王永

贵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99,697,70999.4552395,2000.3942150,9000.1506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的议案》2,630,67282.8095395,20012.4403150,9004.7502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晓玲、王颖欣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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