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9 证券简称:华辰装备 公告编号:2024-080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333号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宇中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138,363,4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7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7,203,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11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16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5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16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16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7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169,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0%;反对11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851%;弃权75,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066%;反对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57%;弃权75,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147,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9%;反对13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9%;弃权7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878%;反对13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97%;弃权7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2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168,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2%;反对117,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066%;反对11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29%;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律师、欧阳珍妮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