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24-07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4年11月29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7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贵州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监管企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人员。 |
2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3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设副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设副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其他高管人员;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管人员; |
5 | 第九章增加第四节总法律顾问制度,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 |
第四节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治建设中的统领和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