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八菱 公告编号:2024-060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或“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5月,八菱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杨某忠与王安祥及其关联方达成一揽子交易:八菱科技以现金收购王安祥及其关联方所持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51%股权,同时王安祥受让杨某忠所持八菱科技10%股份。上述交易完成后,弘润天源成为八菱科技控股子公司,王安祥成为
八菱科技的关联自然人。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成立于2019年10月,是弘润天源的全资子公司。弘润天源被收购前存在瑕疵资产4.76亿元。为解决该问题,王安祥先后于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1月8日向胡某环借款29,600万元和17,000万元用于置换上述瑕疵资产。借款时双方约定,将借款存为定期存单,为胡某环指定的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在开出相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就相当于王安祥归还了借款。根据上述约定,2019年10月28日和2019年10月29日,海南弘天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分别签订2份《存单质押合同》,将其存于广州银行中大支行的金额为14,600万元和15,000万元2张定期存单质押给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为胡某环指定的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所签订2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9,600万元,占八菱科技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2020年1月8日,海南弘天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其存于该行的金额为17,000万元1张定期存单质押给该行,为胡某环指定的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该行所签订的《承兑合同》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7,000万元,占八菱科技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13%。上述3笔存单陆续到期后,由于王安祥未能安排资金清偿债务,导致存单内的46,600万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造成上市公司资金重大损失。
在上述事项中,海南弘天未经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构成违规担保。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上市公司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造成上市公司资源和义务转移,构成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八菱科技应当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分别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上述事项,八菱科技未在2020年4月30日公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季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八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决定:
一、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王安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顾瑜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黄生田、黄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3、整改情况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并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在发现王安祥实施上述违规行为后,公司已采取书面催款、民事诉讼、推进刑事控告等多项措施,以追回海南弘天因上述违规担保被划走的款项。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以此为戒,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序号 | 发函单位 | 作出时间 | 函件名称 | 函件文号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19-01-28 |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号 |
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2019-10-09 |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7号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20-01-21 |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0号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20-04-30 |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50号 |
序号 | 发函单位 | 作出时间 | 函件名称 | 函件文号 |
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2020-06-19 |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瑜、黄生田、黄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 |
6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20-07-22 |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71号 |
7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21-12-21 |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
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2022-08-19 |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1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 |
9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22-10-31 |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生田的监管函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41号 |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3日,八菱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回复投资者问题时称,公司参股公司广西华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上市意愿。此前八菱科技未就上述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过公开披露。
2、监管决定
八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和第2.8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八菱科技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
3、整改情况
八菱科技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收到监管函后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责任部门进行传达,并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严格把控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完善自查自纠机制,切实加强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7号)
1、主要内容
(1)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置换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八菱科技在收购弘润天源相关股权过程中,为解决弘润天源存在的资金占用、瑕疵资产问题,王安祥、莒南恒鑫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莒南弘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交易对手方承诺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2019年8月6日前)将相关资产置入弘润天源。经查,八菱科技于2019年8月20日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中,未对上述承诺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督促要求下,八菱科技发布更正公告,补充披露了上述承诺事项。八菱科技未在定期报中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其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合规
①交易进程备忘录记录不完整。因收购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赛麟)事项,八菱科技股票于2017年11月20日起停牌,12月4日转为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2018年5月18日,八菱科技披露公告终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此次重组历时近半年,但八菱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仅记录了2017年11月21日、27日备忘事项,没有详细记载重组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交易进程备忘录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未披露与江苏赛麟关联方签订的《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八菱科技曾与江苏赛麟股东在2017年12月1日签署一份《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八菱
科技于2017年12月2日披露的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104)中,对此框架协议没有披露,八菱科技历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中均未披露该项框架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四条的规定。
2、监管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八菱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0号)
1、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1日,八菱科技与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2017年12月2日,八菱科技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未及时披露前述框架协议内容,在历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中均未披露此框架协议。
2、监管决定
八菱科技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八菱科技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
3、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并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50号)
1、主要内容
2020年4月29日,八菱科技披露定期报告相关公告时,存在多处重大错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督促下,八菱科技于4月30日对2019年度报告、2020年一季度报告等10余份公告文件进行补充更正,包括《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意见发生错误、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存在20余处错误、2020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盈亏性质披露错误、《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多处资金余额发生错误、《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遗漏、相关报备文件及资料不完整等。
2、监管决定
八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黄缘作为八菱科技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1条、第3.2.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八菱科技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
3、整改情况
公司深刻认识到在财务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质量,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关于对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瑜、黄生田、黄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
1、主要内容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王安祥为八菱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八菱科技以控股子公司弘润天源定期存款为王安祥个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涉及金额4.66亿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以弘润天源资金向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公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项,涉及金额0.33亿元;2019年4月,以弘润天源资金直接代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公司偿还款项,偿还金额0.42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八菱科技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的规定。同时,针对上述非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八菱科技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中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八菱科技在完成弘润天源的收购后,未能对弘润天源相关财务活动实施有效控制,未能对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实施有效制衡,未能及时发现弘润天源重大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
2、监管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八菱科技及顾瑜、黄生田、黄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整改情况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问题,深刻反思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已采取书面催款、民事诉讼、推进刑事控告等多项措施,以追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及控股子公司存单质押担保事项解决情况进展,加强内部控制,落实内部问责。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71号)
1、主要内容
2020年1月31日,八菱科技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区间为-3.6亿元至-2.8亿元。2020年4月29日,八菱科技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06亿元。八菱科技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2、监管决定
八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八菱科技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
3、整改情况
公司深刻反思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规范经营意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质量,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1、主要内容
(1)违规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
2019年5月,八菱科技以现金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51%股权,弘润天源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安祥受让八菱科技控股股东杨竞忠所持有的公司10%的股份。交易完成后,弘润天源成为八菱科技控股子公司,王安祥成为八菱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弘润天源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先后将金额为14,600万元、15,000万元、17,000万元的3张定期存单进行质押,为王安祥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6,600万元,占八菱科技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八菱科技未就海南弘天为王安祥债务提供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5月23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因王安祥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上述定期存单内的款项全部被质权人划走,构成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弘润天源向王安祥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3,280.40万元、代王安祥偿付往来款4,200万元,金额合计7,480.4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占八菱科技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14%。
(2)原5%以上股东王安祥违规减持
2020年8月6日,八菱科技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2021年9月3日,八菱科技收到并披露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3月25日,因借款合同纠纷,法院通过集中竞价、司法划转的方式分别处置王安祥持有的八菱科技股份4,107,928股、21,100,000股,分别占八菱科技总股本的1.45%、7.45%。王安祥作为八菱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期间存在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且未按规定在上述股份通过集中竞价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监管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5%以上股东王安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顾瑜、财务总监黄生田、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整改情况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已对王安祥采取书面催款、民事诉讼、推进刑事控告等多项措施,以追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及控股子公司存单质押担保事项解决情况进展,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规范经营意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质量,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
1、主要内容
(1)涉及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当期年报项目列报不准确
八菱科技与南宁全世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宁市鹏展汽车冲压件制造有
限公司开展的采购与销售业务实质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八菱科技未按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会计处理,涉及2020年、2021年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确认不当。上述情形导致八菱科技涉及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列报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
八菱科技未在《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按规定披露第三方通过提供借款方式资助部分认购主体情况,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第九条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3)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八菱科技未对2020年、2022年个别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此外,八菱科技还存在部分制度不规范、修订不及时等治理不规范情形。
2、监管决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八菱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整改情况
公司自查了与南宁全世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宁市鹏展汽车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将涉及委托加工服务业务予以调整。同时调减了2020年、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该调整不影响相应期间的利润,对母公司及合并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无影响。
公司将加强财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训,不断加深财
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对财务信息编报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业务处理,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公司对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并进行了补充披露。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准确全面掌握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相关规定,并且按照新的监管规定修订完善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日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切实提高合规运作意识。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0月31日出具《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生田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41号)
1、主要内容
2022年9月13日,黄生田持有的八菱科技193.71万股股票被司法拍卖,占黄生田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的99.96%,成交总金额929.81万元。黄生田作为八菱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拍卖减持股份数量超过本年度可转让的法定额度,超比例减持金额合计697.25万元。
2、监管决定
黄生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八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黄生田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
3、整改情况
经公司核实,黄生田先生因司法拍卖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黄生田先生本次司法拍卖的股票已完成过户,黄生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