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变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2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旭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4人,代表股份166,742,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3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63,007,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73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3,735,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5%。
(3)A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2人,代表股份166,562,176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06%。
(4)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80,24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1%。
(5)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3人,代表股份3,765,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议案是否通过 | ||||||
序号 | 审议议案 | 股份类别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
1.00 |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计 | 166,150,316 | 99.6449% | 522,200 | 0.3132% | 69,900 | 0.0419% | 是 |
A股 | 165,970,076 | 99.6445% | 522,200 | 0.3135% | 69,900 | 0.0420% | |||
B股 | 180,24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中小股东 | 3,172,989 | 84.2739% | 522,200 | 13.8695% | 69,900 | 1.8565% |
本次会议议案属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于该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志敏律师、李宴辰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