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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8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4号),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建设”、“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宏润建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甬兴证券、兴业证券和中信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宏润建设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宏润建设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宏润建设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拟发行股票数量为145,772,594股(发行股数为拟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底价),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330,750,000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134,770,8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8.19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数量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年11月1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即本次发行底价为3.43元/股。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71元/股,为发行底价的108.16%。

(四)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1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032,933.67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967,064.5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50,000万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规

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均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 (股)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 (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075,471 118,999,997.41 6

上海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韫然新兴成长十一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13,477,088 49,999,996.48 6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345,013 119,999,998.23 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

4,043,126 14,999,997.46 65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320,754 41,999,997.34 66 姚旭炜 4,312,668 15,999,998.28 67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43,126 14,999,997.46 68 胡宇 8,086,253 29,999,998.63 6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43,126 14,999,997.46 6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12,668 15,999,998.28 6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781,671 39,999,999.41 612 李天虹 4,043,126 14,999,997.46 6

杭州行远富泽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886,799 7,000,024.29 6

合计

134,770,889 499,999,998.19 -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述限售期内,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后在限售期内,获配对象的委托人或合伙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除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和限售期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批准程序

2023年11月1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

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4年11月6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拟向190名投资者(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发送认购邀请书。上述190名投资者包括:截至2024年10月31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关联方)、基金公司56家、证券公司43家、保险机构33家以及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38名。

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4年11月12日收盘后,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190名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

本次发行向深交所报送《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后至申购日(2024年11月15日)上午9:00前,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共收到16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新增收到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新增认购意向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 誉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 张奇智3 UBS AG4 董易5 徐毓荣

序号投资者名称

6 姚旭炜7 王梓旭8 谢晔根9 上海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 宁波正业宏源投资有限公司13 胡宇14 陈学赓15 杨俊敏16 杨忠义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2024年11月15日(T日)上午9:00-12:00)内,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8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其中28家投资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3.43元/股-4.19元/股。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者名称

/

股)
申购金额(万元)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是否为有效申购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9 2,000 无需

拟参与认购的部分产品存在

序号投资者名称

/

股)
申购金额(万元)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是否为有效申购

3.97 6,000

不具备申购资格而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效申购金额为11,900万元。

3.76 13,200

上海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韫然新兴成长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18 3,000

是 是

4.05 5,000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1 1,500

无需 是 3.97 6,300

3.83 12,00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

4.10 1,500 是 是5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1 3,400

是 是

3.80 4,200

6 姚旭炜 3.99 1,600 是 是7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8 1,500 无需 是8 胡宇 3.98 3,000 是 是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83 1,500 是 是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2 1,600

是 是

3.68 4,500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3.80 4,000 是 是

李天虹

3.72 1,500

是 是

3.69 1,700

3.59 2,200

杭州行远富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3.71 1,600

是 是

3.55 2,000

14 陈学赓 3.66 1,500 是 是15 林金涛

3.65 1,500

是 是

3.43 1,600

16 张宇 3.61 1,500 是 是

序号投资者名称

/

股)
申购金额(万元)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是否为有效申购

3.52 2,000

3.43 3,000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60 1,500 是 是

华泰资管

广州农商行

-

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3.58 1,500 是 是

华泰资管

-

中信银行

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3.58 1,500 是 是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 1,500 是 是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 1,500

是 是22 宁波正业宏源投资有限公司 3.55 1,500 是 是23 王梓旭

3.55 3,000

是 是 3.51 5,000

3.47 10,000

24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8 1,500 无需 是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富

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45 1,500

是 是

3.43 1,600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44 1,500 是 是27 北京丰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43 20,600 是 是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医疗科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43 1,500 是 是

经核查,上述申购对象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认购意向投资者的范围内。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71元/股,发行数量为134,770,8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8.19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075,471 118,999,997.41 6

上海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限售期(月)

-

韫然新兴成长十一期私募证券投

13,477,088 49,999,996.48 6

序号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资基金

限售期(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345,013 119,999,998.23 6

产管理)

4,043,126 14,999,997.46 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320,754 41,999,997.34 6

姚旭炜 4,312,668 15,999,998.28 6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43,126 14,999,997.46 6

胡宇 8,086,253 29,999,998.63 6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4,043,126 14,999,997.46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12,668 15,999,998.28 6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781,671 39,999,999.41 6

李天虹 4,043,126 14,999,997.46 6

杭州行远富泽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886,799 7,000,024.29 6

合计

134,770,889 499,999,998.19-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四)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承诺函》《关联关系说明》等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五)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联席主承销商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姚旭炜、胡宇和李天虹属于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2、上海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韫然新兴成长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重

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行远富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经核查,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及/或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

成备案。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

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认购,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备案。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六)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由低到高划分为从低到高划分为保守型(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进型(C5)五类。本次宏润建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上海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韫然新兴成长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投资者 是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

专业投资者 是5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6 姚旭炜 C4 是7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8 胡宇 C4 是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 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 是12 李天虹 专业投资者 是

杭州行远富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 是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其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七)缴款与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3名投资者发出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的《验证报告》(中兴华验字(2024)第590003号),截至2024年11月20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人民币499,999,998.19元。

2024年11月21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扣除承销费后的认购资金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4)第590004号),截至2024年11月21日,宏润建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34,770,889股,发行价格为3.71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19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032,933.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967,064.5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4,770,889.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56,196,175.52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11月1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于2023年11月2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12月2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4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于2023年12月28日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宏润建设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4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联席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 丽 钱丽燕

法定代表人:

李 抱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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