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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7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相关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1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16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21元/股。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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