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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8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英伟、侯旭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英伟、侯旭志:

经查,2023年9月26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涉及资产价值9779.57万元,超过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同时,你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担保9779.57万元,超过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同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控股)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关联担保9779.57万元。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签订及关联交易发生时,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十二条规定。前述旭阳控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张英伟作为公司董事长,侯旭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未及时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英伟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英伟、侯旭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检讨相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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