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孩子王股票代码:30107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孩子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江苏博思达 | 指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南京千秒诺 | 指 | 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一村投资 | 指 | 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辛未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孩子王、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并非计算错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企业名称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
法定代表人 | 汪建国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MA1MFE674E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23日 |
经营期限 | 2016年02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企业信息咨询,商务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房产、旅游、餐饮信息咨询,策划文体活动,企业形象策划,服装、文化用品、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出资人情况 | 汪建国 10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企业名称 | 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卫红 |
注册资本 | 68,8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MA1MFUAA8P |
成立日期 | 2016年03月07日 |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 | 2016年03月07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出资人情况 | 徐卫红 持股 54.33%; 吴涛 持股 19.46%; 沈晖 持股 14.17%; 何辉 持股 12.04%。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汪建国
汪建国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徐卫红
徐卫红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为巩固汪建国及江苏博思达对孩子王的控制,经友好协商,江苏博思达、南京千秒诺和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子泉”)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南京千秒诺、南京子泉为江苏博思达的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中与江苏博思达保持一致,无条件作出与江苏博思达相同的表决意见。
2024年10月29日,江苏博思达、南京千秒诺和南京子泉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南京子泉退出各方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南京千秒诺与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一致行动协议》生效至今,各方严格遵守和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各项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中国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资金需求减持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降低。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比由33.1571%下降至27.216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
直接持股 数量(股) | 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 直接持股 数量(股) | 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 |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277,563,504 | 22.7025% | 277,563,504 | 22.0582% | 22.2267% |
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7,819,468 | 10.4546% | 64,903,268 | 5.1579% | 5.1973% |
合计 | 405,382,972 | 33.1571% | 342,466,772 | 27.2161% | 27.4241% |
注1:变动前持股比例基于上市公司2024年10月28日总股本1,222,614,239股计算,变动后持股比例基于上市公司2024年11月25日总股本1,258,322,106股计算。
注2:上表中数值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与总数之和或占比尾数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后尾差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25日,由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等原因,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222,614,239股增加至1,258,322,106股,导致江苏博思达和南京千秒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南京千秒诺于2024年11月26日与上海一村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南京千秒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2,916,2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5%《(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0382%),以人民币10.0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一村投资。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辛未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2,916,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该等股份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股份转让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2,916,2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0.00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29,162,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贰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若因标的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相应变动。
4、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自双方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62,916,200元《(大写:陆仟贰佰玖拾壹万陆仟贰佰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188,748,600元《(大写:壹亿捌仟捌佰柒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77,497,200元(大写:
叁亿柒仟柒佰肆拾玖万柒仟贰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5、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10日内,签署并置备其他为办理本次股份转让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确认表和承诺函、甲方提供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查询信息单原件、转受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等)。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支付协议转让经手费;甲、乙双方应自取得协议转让确认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二)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30日内仍未履行或补正的;
(3)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4)其他本协议约定的单方解除情形。
(三)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2、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所有的直接经济损失、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导致标的股份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4、除乙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税费缴纳和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30日未纠正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即如果乙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甲方应赔偿价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5、除甲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30日未纠正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即如果甲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乙方应赔偿价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江苏博思达是公司控股股东,汪建国先生为江苏博思达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徐卫红先生为南京千秒诺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上述情形。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须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买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汪建国
2024年11月26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卫红
2024年11月2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股份转让协议》;
4.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孩子王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汪建国
2024年11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卫红
2024年11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南京市 |
股票简称 | 孩子王 | 股票代码 | 30107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一) |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二) | 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二) | 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7,563,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025%,与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5,382,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57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7,563,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582%《(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2.2267%),与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2,466,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16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7.424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 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26日 方式: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协议转让权 |
时间及方式
时间及方式 | 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如是 ,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确认文件后,方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汪建国
2024年11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卫红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