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规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进行决议。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辞职,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第十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对于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非日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但任一标准达到3%(含)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于任一标准均未达到3%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审批。
对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可设置技术开发、营销、生产、采购、人力资
源、财务、审计、工程、企业发展、行政、证券、投资、软件开发等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薪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其控股的公司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审议并提出意见,经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董事会及被提名人本人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和关联企业(不包括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贷款给予担保。担保前应由财务部门就被担保方的申请进行充分评估,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同意给予担保后,总经理应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书,并责成财务部门在担保期内随时了解贷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贷款到期,总经理和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其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定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六)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设立职代会或工会的公司,应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代表公司对外洽谈事务。
(八)签署数额较大的合同,由总经理根据本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八条 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它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八)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通过其近亲属或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或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
(一)总资产;
(二)净资产;
(三)实现利润总额;
(四)销售总额;
(五)创汇总额;
(六)净资产增长率;
(七)利润增长率;
(八)净资产利润率。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着,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总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其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经营业绩突出,对公司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会应给予重奖。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有权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解除其总经理职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的;
(二)不能完成公司业务经营目标;
(三)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权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总)经理工作权责条款之规定,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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