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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4年11月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的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第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证券部为公司年报工作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日常联络等工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财务数据资料和其他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多方沟通,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第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和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或会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共同协商确定。审计时间确定后,财务部应保证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好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给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其沟通,在年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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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此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会议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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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存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存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