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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6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5日下午15:0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艾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39人,代表股份746,277,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392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人,代表股份5,757,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404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57,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404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2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57,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40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197,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3%;反对1,9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5%;弃权1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736%;反对1,9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91%;弃权1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3%。

本议案表决通过,陈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777,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9%;反对2,4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2%;弃权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646%;反对2,4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85%;弃权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854,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3%;反对2,3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6%;弃权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142%;反对2,3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157%;弃权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律师、张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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