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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6

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临-045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19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警示函

1、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达《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健君、李怡文:

2019年7月1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涉及总金额约3.7亿元。经公司自查,国贸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风险达到

5.6亿元。根据公司2019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以及201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子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等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你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报案,5月26日下午,交易相对方负责人已主动投案。5月27日,国贸公司向相关法院提起了信用证欺诈纠纷

诉讼,提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损失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湘电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周健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怡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周健君、李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整改措施

公司认真吸取此次事件教训,根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和传递管理,多次明确各单位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考核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避免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2019年12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1、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6日,上交所下达《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12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湘电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416;

周健君,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怡文,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9年7月1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国贸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交易对方涉嫌合同诈骗。经核实,国贸公司已于2019年5月25日向公司报告了交易对方的纸浆库存仓库管理人员失联而无法提取货物的情况。公司于当天向公安机关咨询并报案,并于5月27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经公司自查,国贸公司此次受骗所涉的合同总金额合计3.7亿元。国贸公司为此开出的3.7亿元信用证已全部贴现,并面临被追索承担付款责任的风险。此外,国贸公司另有合计金额1.9亿元的货物尚保存在涉嫌诈骗方控制的仓库无法取回,国贸公司可能

因此承担的损失合计达到5.6亿元。上述合同诈骗可能对公司产生的损失,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29.29%,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公司应当在知悉诈骗事项发生后,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对外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迟至2019年7月1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重大风险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发生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项,将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重大风险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损失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2 条、第 11.1.1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周健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2、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健君、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3、整改措施

公司及公司相关业务责任人针对上述问题举行了专题会议,审阅并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加强对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0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警示函

1、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达《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健君、汤鸿辉、熊斌、李怡文: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近期我局派

出检查组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仲裁案件进展未及时披露。2019年7月15日,湘电风能向湘潭市仲裁委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并返还货款,合计金额约为5.03亿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1.07%。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仲裁的进展情况。

二、三包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湘电风能因相关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三包费用,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将1.89亿元的叶片质量损失冲抵了南通东泰的应付账款,该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公司三包费用披露不准确。

三、与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湘电股份全资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风能”)部分收入仅凭客户收货证明确认,货物仍由湘电风能代为保管,公司与销售相关的内控存在缺陷。

四、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准确。2014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莱特”)合并湘电集团下属的微特公司,合并后,微特公司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未延续原账龄计提减值。2018年,湘电莱特一次性补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384.12万元。

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周健君作为公司董事长、汤鸿辉作为公司总经理、熊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怡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周健君、汤鸿辉、熊斌、李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整改措施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予以高度重视,时任董事长周健君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明确了各项整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求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公司对前述重大仲裁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及时在2019年年报中对前述三包费用账务调整进行了披露和说明,加强了销售收入相关内控,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同时,公司结合问题发生时间、问

题性质等情况,按照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和责任进行追责。在完成上述整改及问责后,公司提交了《关于落实湖南证监局现场检查相关问题整改及内部问责工作的通知》(湘电股份发[2020]27号)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并抄报上交所。

公司将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梳理完善重要制度,健全公司制度体系,加强财务复核工作,强化内部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持续改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2020年11月17日收到上交所监管警示

1、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7日,上交所下达《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熊斌、李怡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号)查明的事实,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湘电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仲裁案件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8年5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风能 ”)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东泰 ”)依据合同向湘电风能交付的197套叶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确认湘电风能无需就上述197套叶片向南通东泰支付相应货款34,714万元,并赔偿湘电风能损失5,575.5万元。上述仲裁涉案金额合计40,289.5万元,占2017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6.22%,未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后续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2019年7月15日,湘电风能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并向其返还货款。变更后的仲裁请求涉案金额合计为51,062.68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25%,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1月14日才予以披露。公司有关重大仲裁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三包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8年5月9日,湘电风能与南通东泰达成一致,就应付南通东泰的叶片货款中保留2.29亿元暂不支付,用于南通东泰叶片维修及更换。2018年12月3日,法院受理了南通东泰的破产申请。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南通东泰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湘电风能的抵消权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但公司在2019年前三季度会计处理中,仍按同口径的会计处理将南通东泰叶片质量损失1.89亿元冲抵南通东泰应付账款。经监管问询,2020年2月13日,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前三季度会计处理不当,应进行更正,并在四季度将2019年全年因南 通东泰叶片质量问题发生的损失共计2.66亿元计入三包费用,相应将前期冲抵的南通东泰应付账款

1.89亿元重新调回。公司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中三包费用等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2、监管措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公司、熊斌、李怡文予以监管关注。

3、整改措施

公司予以高度重视,时任董事长周健君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明确了各项整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求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公司对前述重大仲裁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及时在2019年年报中对前述三包费用账务调整进行了披露和说明,加强了销售收入相关内控,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同时,公司结合问题发生时间、问题性质等情况,按照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和责任进行追责。

公司将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梳理完善重要制度,健全公司制度体系,加强财务复核工作,强化内部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持续改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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