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北京联优诉山高环能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曾用名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相应证据资料,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优”)以本公司对公司原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存在未结清欠款为由,以本公司作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金宇控股为第三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及《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相关内容。2023年3月2日,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北京联优主动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同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京0112民初4695号,准予北京联优撤诉。
2023年10月31日,北京联优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北京联优以金宇控股欠付其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以《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金宇控股对公司的债权,影响了北京联优到期债权的实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为由,以本公司、金宇控股作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及《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的相关内容。
2024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2民初24345号,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被告金宇控股以出具《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对被告山高环能债权借款本金2,997.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行为无效;
2、被告山高环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联优支付款项2,997.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20年3月31日之前应付利息为332万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9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5%计算)。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被告金宇控股对原告北京联优相应数额的债务即予消灭;
3、驳回原告北京联优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22日晚,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终14330号,判决内容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75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各项金额合计为3,973万元(含本金、利息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经对该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及营业外支出,计提金额为3,924.31万元。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积极准备再审事宜,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