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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控股: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5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内部公示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4年11月12日在公司OA系统发布《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1) 公示内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1日,公示期10天

(3) 公示方式:通过公司OA系统公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联系监事会,如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员工需实名提交书面反馈。

(5) 公示结果: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的举报,但个别员工表达了希望成为拟激励对象的诉求,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除上述情况外,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含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公司副总经理王泽平先生、董事会秘书沈小华先生、财务总监刘小强先生。前述三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在公司产品创新与技术研发、国际业务、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属于公司核心人员,不存在不能成为拟激励对象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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