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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迪技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5

证券代码:301633证券简称:港迪技术公告编号:2024-001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1号)同意注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92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812.48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762.9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49.49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3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3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7-2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4年11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序号行名账号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1279091437101880.00港迪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1279091437100880.00港迪技术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4214210660120042031880.00全国销服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127909143710888479,462,820.68补充流动资金
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4214210660120042030150.00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注:1、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等。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公告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会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1、港迪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甲方: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港迪技术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甲方: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3、全国销服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甲方: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4、补充流动资金甲方: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5、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甲方: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系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港迪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港迪技术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全国销服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如后期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凤伟俊、张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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